KOKO蓄电池储存时间
所有KOKO蓄电池因内部的电化学反应会造成自放电。因此,从发运之日起到安装后的初始充电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在上述储存时间结束前,应对蓄电池初始均充充电(参阅表A充电电压),并在此后每个储存间隔时间(不超过6个月)都应再次均充充电。在较高的存储温度环境中电池会加速自放电。当温度从25 ℃每提高10 ℃,初始/ 再次均充充电的间隔时间应减少一半。例如,蓄电池在35 ℃的环境温度存储时,初始/再次充电时间间隔应为3个月。超过此时间间隔储存而未采取适当的充电措施,将会损害蓄电池性能和缩短寿命。对德国阳光蓄电池未能作适当初始均充充电将会影响电池的性能及寿命从而使正常的保修期失效。